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20 查看次数:15018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3号)精神,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的领先地位,经研究,现将推进社零额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是社零额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完成社零额目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绩效考核,确保社零额目标的全面完成。各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督办,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社零额目标责任体系,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围绕重点、保障力量,做到及时调度、主动服务,扎扎实实做好社零额目标推进工作。

  二、继续保持政策稳定。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小进限工作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通知》(武政规〔2012〕13号)规定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有效期延长3年至2017年,并根据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4—2017年,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一)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对全市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1.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由市财政给予排名前3名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含20%)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由市财政给予排名前3名的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含30%)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10名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3名,按照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4—10名)。

  3.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含30%)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20名的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10名,按照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11—20名)。

  4.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含30%)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50名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25名,按照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26—50名)。

  (二)继续引导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小进限工作。对各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入统计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市商务、统计部门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和统计工作。

  (三)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全面推进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各区要加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力度,采取对集中收银设备投入给予补贴等多种措施推进辖区内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集中收银统计管理工作。各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不少于500万元,新城区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市财政每年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销售额过20亿元、零售额过1亿元的,按照零售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5名的企业(单位)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引入境内外商贸销售总部企业(法人单位)。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法人企业分行业给予奖励: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且销售额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零售额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强化部门联动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工商、城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社零额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调度,提出具体措施。坚持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市、区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商、统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全市大型商业项目立项、商贸企业注册登记、商贸企业税收、商贸企业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加强全市大型商业项目的统计工作。从项目立项开始,发展改革、商务、统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建立终端显示、集中收银等信息化统计管理平台,确保大型商业项目相关经济数据得以全面真实体现。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统计、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