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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0 查看次数:16466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工程设计之都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打造工程设计之都,促进我市工程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升级计划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打造工程设计之都的相关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税政策
  
  (一)设立工程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筹措1亿元作为市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工程设计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申报“工程设计之都”,举办“武汉设计双年展”、“中国武汉国际桥梁论坛”等高层次展会,扶持工程设计重点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引导企业海外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及原创设计,培育和引进领军人才等。
  
  (二)支持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设计联盟)发挥产业整合引领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设计联盟组织多种类型的学术、信息、市场交流活动,以充分发挥设计联盟的产业发展促进作用和服务功能。
  
  (三)鼓励各区加大对工程设计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相关区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工程设计之都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109号)对本区的发展布局,设立区级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与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对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各区可给予配套资助。
  
  (四)积极解决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出现的问题。落实我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的相关规定,对由于税制改革原因,缴纳增值税税额比按照老税制(原营业税政策)计算税额增加较多的工程设计行业企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过渡性扶持政策。
  
  二、产业导向政策
  
  (一)支持工程设计产业高端专业服务。对有实力的机构建设到达一定规模的设计交易市场,给予50万元资助;对在所在设计行业规模位居前三名的国际性学术年会、行业年会,或者规模排名第一的全国性学术年会、行业年会,常年落户我市的,每届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中介机构等来我市举办全国性工程设计会展,展场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每次给予20万元资助。
  
  (二)支持发展综合设计等创新服务模式。工程设计企业、设计联盟编制有关综合设计的技术规定、规程、导则、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三)扶持发展综合交通、绿色建筑、水与生态环境、地下城市、循环经济、节能和新能源六大工程设计咨询业。对建立工程设计技术、市场联盟或者合作平台的相关行业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
  
  (四)扶持发展绿色工程等12个以工程设计为龙头的工程产业链。对发起成立产业链合作平台的设计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三、领军企业培育政策
  
  (一)鼓励工程设计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和发挥带动作用。鼓励大型工程设计企业向工程公司和工程咨询公司转型发展,做大做强。对新进入全国工程设计百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百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5%以上的企业,按照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对工程设计企业在一年内从外地市场为我市工程设计行业带来1000万元以上设计分包业务、为我市工业企业带来5000万元以上材料供应合同、为我市建筑业带来1亿元以上施工任务合同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工程设计企业被国际最权威机构和影响力最大专业媒体评为年度最佳企业,或者其设计项目获得最权威大奖,提升我市工程设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全国工程设计百强企业、国际著名设计机构、国际国内领先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的,视其投资或者人员规模,对其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总部建设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自主创新与鼓励原创设计政策
  
  (一)支持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对我市工程设计重点产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发项目,可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资助。
  
  (二)支持创新体系建设。在重点支持工程设计领域建立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落实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大中型工程设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凡获得批准的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程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大力保护设计知识产权。支持和鼓励原创设计,对原创设计方案进行登记管理并给予保护。
  
  (五)积极扶持中小创意型设计企业。每2年开展十佳创意型设计企业评选活动,对入选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举办丰富多彩的创意设计活动,争取每年举办一定场次创意设计展示活动、主题活动和教育活动,将举办创意设计活动的经费纳入专项资金计划。
  
  (六)结合武汉设计双年展,每2年组织“武汉十大最具影响力工程设计项目”评选活动,对入选项目的设计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国际贸易政策
  
  (一)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工程设计企业以组团方式参加重要的国际性工程交易会、洽谈会,对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工程设计企业员工因项目出国,批准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二)鼓励共享海外资源。对工程设计企业将其在海外市场建立的经贸窗口、基础设施和行业信息供同行业共享并确实发挥作用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市场导向政策
  
  (一)扩大推行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及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平台投资建设的大型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共建筑项目等),凡适合采用综合设计的,原则上要推行综合设计,综合设计由设计联盟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设计收费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二)实施全市精细化工程设计鼓励计划。每年选择一批大型公共建筑及在城市景观区域建设的民用建筑、道路、桥梁、公园、码头等工程项目,推行精细化设计。对列入精细化设计计划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在立项时在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招标,并实行设计优质优价,设计费不低于国内一线城市的平均水平。鼓励本地设计企业积极参与精细化设计项目竞标,对本地设计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参与竞标不得设置法规之外的门槛;鼓励本地设计企业与国际一流设计机构合作,积极参与精细化设计项目竞标。
  
  (三)建立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录制度。对进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名录的企业,优先邀请其参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七、投资融资政策
  
  (一)支持武汉工程设计产业投资公司的发展,让其更好地发挥全市工程设计产业投融资平台的职能作用。
  
  (二)支持工程设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工程设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辅导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工程设计企业将其创新型业务分拆,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鼓励工程设计企业引进风险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增强实力、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工程设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对进入改制上市筹备工作的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精神给予奖励和支持。
  
  (三)支持金融机构对工程设计企业开展DB(设计—施工总承包)、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及EPC(工程总承包)等新型业务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其针对工程设计企业开展DB、BT、BOT及EPC等新型业务开发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担保机构为DB、BT、BOT及EPC等新型业务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按其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工程设计行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推出的降低工程设计从业者个人和企业执业风险的新险种,在该险种推出的第一年,按照保险费的10%对购买保险者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八、产业平台政策
  
  (一)对工程设计产业基地建设的立项和用地提供优惠。对在我市建设工程设计研发、办公基地,利用旧工业区、旧街区改造建设工程设计基地,大型设计企业建设超过2万平方米总部的,为其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工业用地条件的项目,可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供地。
  
  (二)对工程设计产业园区建设提供资助。对获批成为国家、省、市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的工程设计产业园,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三)鼓励工程设计产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公共技术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工程设计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对小微型企业入驻工程设计产业园区的,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租房补贴。
  
  九、人才培育引进政策
  
  (一)支持领军人物脱颖而出。支持武汉地区优秀工程师参评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勘察设计大师、湖北省勘察设计大师。对荣获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人员所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院士科研基金;对荣获国家级勘察设计大师的人员所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科研基金;对荣获湖北省勘察设计大师的人员所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科研基金。
  
  (二)每年组织开展“武汉工程设计行业年度优秀企业家”、“年度最佳设计师”评选活动,对评为优秀企业家、最佳设计师的人员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重视人才培养。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续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所在我市开设面向工程设计产业的在职教育课程,由专项资金适当给予补助。
  
  (四)全面落实市“黄鹤英才计划”及其他人才优待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工程设计人才、管理人才和优秀青年设计师。编制工程设计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将其列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并按照“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优待政策,在人事关系调动、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工程设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我市自海外引进的高层次工程设计产业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市、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省人民政府奖励给工程设计产业高级人才与其职业贡献相关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
  
  (一)本政策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后实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产生的效益情况,市审计局每年将进行专项审计与评估,并公布审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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