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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5-15 查看次数:16799 次

关于印发《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经信规〔201215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速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做大做实做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规模效益较好,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8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主体园区内主导产业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七)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份前向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报文件;

 

  2、《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3、省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批复及授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并授予“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州、直管市、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并摘牌。

 

  第十五条在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除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外,还要撤销批复文件、称号。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县域经济发展专项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建湖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参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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