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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2-18 查看次数:13797 次

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华中能源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积极规范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省级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以下简称“直接交易”。

  第四条 直接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总原则,以不打破全省现有的发供用电平衡和不推动省网统一销售电价调整为前提,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接交易暂实行年度交易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交易主体经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并经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确认后,签订1年及以上直接交易合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季度、月度交易。试点初期总量控制在全省大工业用电量的10%以内,以后视试点情况再适当扩大。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暂定为湖北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第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和锅炉的企业;以及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对国家已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行业,试点企业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

  3.试点初期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

  4.能耗指标先进。试点初期电力用户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章 电 价

  第八条 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只限于用户生产用电部分,其他类别用电仍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第九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十条 电网输配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直接交易线损电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发、用电量实行等量传导。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中旬,省联合工作小组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在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次年度全省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直接交易总量控制目标、国家批准的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设备容量剔除原则等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户按发布的交易信息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0月中旬,发电企业就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容量直接向省联合工作小组申请;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申报内容包括工业生产用电具体范围、性质、容量、电量、能耗水平等,经市州初审后于10月底前集中向省联合工作小组申报。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上旬,省电力公司对发、用电企业的申请方案进行安全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报省联合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省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各方申请及安全校核情况,提出具体准入企业名单、直接交易总量等年度交易预案,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直接交易各方信息。

  第五章 直接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直接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撮合竞价交易为辅的方式予以组织。

  第十七条 每年的12月在次年度一般电量计划下达前,省联合工作小组组织发电企业和用户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首先进行双边交易。

  第十八条 双边交易未超过年度控制总量的电量,若发电企业、用电企业仍有需求,可实行撮合竞价交易。

  撮合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的原则,即发电企业以上网电价低者优先,用电企业以终端到户价高者优先;当价格相同时,再按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对发、用双方予以排序交易;依此类推,分批成交。

  第十九条 经双边交易和撮合竞价交易后,组织方现场发布交易结果并宣布交易结束。未能达成直接交易的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执行目录电价;未超出直接交易电量控制总额的发电量纳入次年度全省一般电量平衡,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第二十条 达成直接交易的电量,经省经信委公告,由发、供、用电企业签定直接交易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后执行。

  第六章 调度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实行计划用电时期,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用电企业必须服从全省大局需要,无条件执行有关错峰、让电等指令,共同维护全省供用电秩序。

  第七章 直接交易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收。

  第二十五条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大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用户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其偏差电量在月度间滚动。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5%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高于年度合同约定电量5%的部分,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10%执行;低于合同约定的5%的部分按2分/千瓦时标准向发电企业缴纳违约金,发电企业可通过申请调减发电计划或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输电方因用户超用和少用而产生的收益单独列帐,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第八章 退出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资格。被取消电力用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市场。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力调度命令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企业产品综合能耗高于本地区能源消耗限额的。

  第二十九条 省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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