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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1 查看次数:21062 次

省发改委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解读一

一、名称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不受“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季或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适用范围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申请办理或联系供电公司客户经理。在当月(期)申请变更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

四、办理材料

无。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朱红武02787232835

省电力公司95598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

解读二

一、名称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申请办理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的限制,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

二、适用范围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申请办理或联系供电公司客户经理,随时申请办理。其中,自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

四、办理材料

用电企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的函件(疫情期间无法加盖公章的,出具能够证明企业委托办理的证明或证件等,疫情结束后补盖有用电企业公章的函件)。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朱红武02787232835

省电力公司95598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

解读三

一、名称内容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适用范围

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

化肥生产企业用电可以享受此项电价优惠政策。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用电企业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查询优惠金额。

四、办理材料

无。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朱红武02787232835

省电力公司95598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

解读四

一、名称内容

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适用范围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可直接联系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或由当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联系当地供电公司集中办理。

四、办理材料

当地卫健委或疫情防控机构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朱红武02787232835

省电力公司95598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

解读五

一、名称内容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和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水价格按2020年1月1日的销售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调10%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水。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自来水公司直接执行。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按照鄂防指发〔2020〕111号文件规定由各地确定。

四、办理材料

无。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殷军  02787238143

各地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

解读六

一、名称内容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天然气成本。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天然气价格和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天然气价格按2020年1月1日的销售价格下调10%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天然气。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按照鄂防指发〔2020〕111号文件规定由各地确定。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天然气公司直接执行。

四、办理材料

无。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张春艳  02787235185

各地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

解读七

一、名称内容

省级重点项目新增100个补短板项目。

二、适用范围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交通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按照省级重点项目申报程序,通过县(市)发改委转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办理材料

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文件、项目审核备批文、项目建设承诺书。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建设处 王亚林 87231151

解读八

一、名称内容

抓好稳链补链强链

二、适用范围

聚焦升级空间大、市场潜力足的制造业重点领域法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三、办理程序

根据属地发展改革委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依次申报。

四、办理材料

申报补助项目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且知识产权明晰,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申报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符建国 027-87815813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吴芸 027-87231517

解读九

一、名称内容

组织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一)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疫情期间,按省指挥部要求,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补贴范围。

(二)启动条件:单月启动单月终止。各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分别达到3.5%、5.5%以上,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计算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各地自行确定的其他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执行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发放;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随低保、失业、重点优抚、特困人员相关补贴一同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材料

无。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汪辛欣  15927248023

解读十

一、名称内容

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二、 适用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上述企业在疫情期间享受“欠费不停供”政策,疫情结束次月起恢复按月正常交纳电费。疫情期间申请缓交的电费,在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受疫情影响缴费确有困难需缓缴电费的企业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并与供电公司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疫情期间即可缓缴电费。

四、办理材料

用电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定的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地方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省能源局电力调度处  刘良胜  87230589

省电力公司95598服务热线(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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