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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26 查看次数:13082 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 发展基金四大产业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

发展基金四大产业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宜昌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四大产业专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926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四大产业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强化产业支撑的意见》(宜府发〔201415号)和《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423号),设立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专项(以下简称四大产业专项)。为规范四大产业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大产业专项,是指用于支持宜昌市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研发、产业化和项目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及社会投入资金等。

第三条  四大产业专项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根据宜昌市四大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实施,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和资金方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四大产业专项的预算安排、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委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精细化工专项支持以下领域企业或项目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一)建设高技术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支持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的化工新材料及中间体、新型专用化学品等高端化工产业。鼓励开发湿法磷酸规模化生产工业级磷酸盐系列产品,推进黄磷深加工利用生产高纯、高附加值、高端磷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积极开发高效、安全、环保的农药品种,支持离子膜烧碱、有机硅、季戊四醇等精细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深度开发利用。

(二)建设国家级高浓度化肥(磷复肥)生产基地。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改进提升尿素、磷铵等基础肥料的生产工艺,适度发展硝基肥料、熔融磷钾肥料、液体肥料等多元肥料,重视发展按配方施肥要求的复混肥、专用肥、中微量元素肥料及缓控释肥料等。

(三)建设高分子合成材料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工程塑料、特种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功能高分子材料及复合材料等先进结构材料,鼓励中小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建设打造化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依托现有合成氨、硫酸、磷酸产能优势和磷矿采选技术优势,形成以煤化工产业链、磷化工产业链、盐化工产业链为主链的产业结构,实现煤、磷、盐三大产业间的共生耦合,发展环保、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经济。

第五条 食品生物医药专项支持以下领域企业或项目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一)食品加工。重点发展脱水果蔬、速冻果蔬、罐藏果蔬、高山无公害蔬菜等加工业及贮运保鲜产业,加速果蔬产工销一体化进程。加大茶产品深加工力度,延伸茶产业链条,扩大茶品牌影响力,加强红茶、新型茶饮料和复合茶加工技术研发。加快推进精碾米、菜籽、木本等粮油加工行业提档升级,重点扶持粮油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水产、肉类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重点扶持冷藏、保鲜和深加工龙头企业。提高魔芋、食用菌、马铃薯等特色食品精深加工能力,大力发展具有宜昌特色的风味食品。

(二)饮品制造。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和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加快促进啤酒风味多元化,积极发展特色果酒、黄酒等。重点支持含乳饮料行业发展,加快功能型、运动型饮料开发,稳步发展碳酸饮料、饮用矿泉水。

(三)生物医药。以宜昌生物产业园为主要载体,依托龙头优势企业,加快发展高附加值原料药新产品,壮大医药包装材料产业规模,做强现代中药产业,积极发展生物制品和产业。

第六条 先进装备制造专项支持以下领域企业或项目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一)汽车产业。重点生产乘用车整车及零部件,电动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汽车等产品,打造千亿汽车产业集群。

(二)机电机械产业。重点生产大型船舶动力设备、数控机床、液压及真空设备、电气控制、电力电子、微电子、仪器仪表等产品。

(三)船舶配套产业。重点生产液货船、半潜驳船、海洋油田钻井工作船、挖泥船、海洋拖轮、沥青船、液化气船、工程船、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等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积极生产大型启闭设备、风电设备和废旧汽车破拆设备,输变电设备和各类机电设备,成为长江中上游地区最大的船舶制造基地和国内知名的船用大功率柴油机生产基地。

(四)通用机械产业。重点发展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工程油缸、液压启闭机、液压凿岩机、精密钢管、地波雷达、内燃机连杆、散装物料输送机械等通用类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业,形成湖北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通用类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园区。

第七条 电子信息专项支持以下领域企业或项目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一)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以平板电脑、智能手机、触摸智能电视等为主要产品的触摸显示产业,大力发展磁电子材料产业,支持生产架空线缆、超高压线缆等产品,开发高压开关电气等新项目和高端产品。

(二)电工电缆产业。重点生产机电制造、大跨度导线、大型变压器、全封闭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中高压开关、光纤及光纤复合电缆、海底复合电缆、新一代智能功率电子元件、交流变频变压调速器、逆变开关电源、大容量整流滤波源等产品。

(三)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产业。培育引进一批重点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产业项目,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技术研发、工程建设技术服务、专业物流服务、旅游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动漫及游戏设计、金融后台服务等特色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产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四大产业专项支持范围以城区(不含夷陵区)项目为主,同时依据产业关联度,延伸支持县(市、区)项目(含夷陵区)。

第九条 精细化工专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化工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延伸产业链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综合利用化工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把化工产业打造成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领军产业。主要包括:

(一)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精细化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必须符合本地精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二)壮大精细化工产业规模,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效益,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高技术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新产品开发,环保高效化工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开发与引进。

(四)增强化工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拓展精细化工发展领域,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研究与开发。

(五)化工资源综合利用,特别是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及磷矿的共伴生资源(氟、镁、钾等)回收和综合利用,化工“三废”(如磷石膏等)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六)利用产业共生耦合及上下游产品转化发展化工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环保低碳发展。

(七)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创建产品研究开发、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和工艺专业化等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

(八)按照国家、省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或财政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的项目。

(九)其他符合精细化工产业发展方向及要求的工业企业或项目。

第十条 食品生物医药专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食品生物医药企业以资本、品牌、技术、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向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形成一批具有特色资源优势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安全稳定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培育一批享誉全国的知名品牌,着力推进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再上新台阶。主要包括:

(一)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同时必须符合本地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

(二)壮大食品生物医药产业规模,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效益,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高技术高附加值食品生物医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装备开发与引进。

(四)增强食品生物医药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拓展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域,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研究与开发。

(五)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创建产品研究开发、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和工艺专业化等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

(六)改造和提升符合国际EHS标准,实施清洁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基地,实现污染集中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七)按照国家、省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要求地方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的项目。

(八)其他符合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及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一条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专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扩大整机或成套产品生产规模,拓宽延伸产品链,集聚配件产业群,提升先进装备制造业规模化、高端化、集成化发展水平,着力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跨入千亿产业行列。主要包括:

(一)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装备制造产业,同时必须符合本地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

(二)壮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规模,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效益,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装备开发与引进。

(四)增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拓展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领域,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研究与开发。

(五)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国外引进、引进吸收再创新等,可量化考核的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

(六)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创建产品研究开发、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和工艺专业化等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

(七)按照国家、省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要求地方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的项目。

(八)其他符合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方向及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 电子信息专项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研发、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加快把电子信息产业打造成千亿产业。主要包括:

(一)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电子信息产业,同时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关键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壮大电子信息产业规模,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效益,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重大信息化项目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重大电子信息类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五)以安全生产需求为主流的,广域覆盖、移动接入、智能处理等无线、物联网技术“两化”融合的项目。

(六)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创建产品研究开发、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和工艺专业化等产业技术协同创新平台。

(七)按照国家、省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或财政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的项目,及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和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

(八)其他符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及要求的工业企业或项目。

第十三条 四大产业专项按项目进行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库、专家库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

(一)由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填报实施项目绩效目标书。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经信委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初评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集体评审,按照择优和竞争性分配原则筛选确定支持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书,报市政府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所有选定项目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验收。

(四)合理工期内没有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作出项目终止或撤消决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四大产业专项技术专家库入库资格:熟悉并掌握本专业有关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从事相关领域研究8年以上,具备副教授、高工及以上职称;年龄60岁以下(离退休人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和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四大产业专项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当年确定的支持重点;

(二)在宜昌市工商税务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四大产业专项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绩效目标书;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土地、环评节能等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四大产业专项采取一次性无偿、滚动有偿二种支持方式,并发挥创投或“种子基金”作用。

一次性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投资补助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处于发展初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企业(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参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二)关键设备补助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对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新购关键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按项目关键设备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中省在宜企业依托集团优势延伸产业链、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对其技改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新购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节能减排补助

支持推进清洁生产,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企业,按国家和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清洁生产项目和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大的,按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

(四)贷款贴息

支持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大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贷款贴息额参考贷款总额、年限和利率确定。

(五)以奖代补

支持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双方签订优惠扶持政策协议,采取先预借后清算的方式,对于完成协议实施目标的,按照权责同步对等的原则落实兑现扶持资金和奖励。

滚动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阶段参股

支持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初创型、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四大产业专项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采取协议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新的参股方式,作为“种子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四大产业专项可以随时退出。

(二)短期调度

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成长性企业或重点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给予资金支持。调度资金额度参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流动资金需求确定。

鼓励中小企业增产增效,缓解流动性资金紧缺。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入库税收增长达20%以上的,按竞争性分配原则,给予资金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持。

短期调度资金占用费不高于借款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依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绩效管理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组成。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填写,按规定程序报市经信委审核、汇总。总体绩效目标由市经信委提出,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市经信委负责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下年度申请四大产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重点产业项目需要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书

 

 

 

 

 

 

 

 

 

 

 

 

 

 

宜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926日印发

共印25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书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企业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注册登记类型

 

 

01、国有企业 02、股份合作企业03、有限责任公司

04、股份有限公司  05、私营企业 

06、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07、其他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构成

 

      

是否高新

技术企业

 

 

         

 1、是    2、不是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内容及

总体目标

 

技术来源

 

 

 

1、自有技术 2、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

3、国内其他单位技术 4、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  5、国外技术

是否有自主

知识产权

 

 

1、是     2、不是

项目年度

建设目标

 

企业主要

经营目标

 

2013

2014年目标

2015年目标

销售收入

 

 

 

入库税收

 

 

 

职工人数

 

 

 

 

县市区_____、财政局审核意见: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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